1.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标识,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2.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3.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 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4.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川办发〔2020〕10 号文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 号,以下简称27 号文件)明确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 年4 月30 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 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 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5.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2020 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比例执行。此前已按川办发〔2019〕27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
6.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7.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 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疫情解除后3 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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